最近有粉絲詢問,公司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應該怎么辦?開的發(fā)票還能正常抵扣進項嗎?本期我們圍繞非正常戶認定的10個問題進行講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01
問:什么是非正常戶?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領購簿和發(fā)票的使用。
02
問:非正常戶的認定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規(guī)定:(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guī)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fā)票或者停止向其發(fā)售發(fā)票。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xù)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發(fā)票領用簿和發(fā)票的使用。
03
問:非正常戶如何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三條規(guī)定: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tài),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04
問:取得非正常戶開具的發(fā)票能夠抵扣進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guī)定: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下簡稱失控發(fā)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fā)現的失控發(fā)票,應按照規(guī)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fā)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05
問:稅務局針對非正常戶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規(guī)定:開展非正常戶公告。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為企業(yè)或單位的,公告企業(yè)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yè)戶名稱、業(yè)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
實施非正常戶追蹤管理。稅務機關發(fā)現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并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fā)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fā)票。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06
問:認定為非正常戶,對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有什么影響?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guī)定: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guī)定: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fā)票。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07
問:非正常戶認定對出口企業(yè)有什么影響?
答: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第二條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購進貨物的供貨納稅人有屬于辦理稅務登記2年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年內注銷稅務登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在24個月內出口的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改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①外貿企業(yè)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出口退稅,在連續(xù)12個月內達到2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連續(xù)12個月內申報退稅額占該期間全部申報退稅額30%以上的;
②生產企業(yè)在連續(xù)12個月內申報出口退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且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占該期間全部進項稅額30%以上的;
③外貿企業(yè)連續(xù)12個月內使用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退稅,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④生產企業(yè)連續(xù)12個月內有3戶以上上述供貨納稅人,且占該期間全部供貨納稅人戶數20%以上的。
本條所稱“連續(xù)12個月內”,外貿企業(yè)自使用上述供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退稅的當月開始計算,生產企業(yè)自從上述供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證當月開始計算。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外貿企業(yè)《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時,發(fā)現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在供貨企業(yè)稅務登記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之后開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08
問:認定為非正常戶,會影響納稅信用評價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09
問:在哪里可以查詢非正常戶信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第六條規(guī)定: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報刊、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稅收政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戶認定信息等依法公開的涉稅信息。
10
問:非正常戶的稅務登記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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